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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到1680元

2018-01-07 13:47 作者:admin

    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自2015年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5元上调到168元,增加了18元,同时每小时最低工资由8.6元调整到9.7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16.8元。

    自2010年以来,天津市已连续五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0元、1160元、1310元、1500元和168元。本轮调整,将使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直接受益,还将助推企业各薪等、薪级同比例上调,使更多职工间接受益。如果企业与职工在4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168元,不管其签订的是固定期、无固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4月1日以后再发放工资时都要按新标准来执行。

    此外,天津市人社局对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多项工伤保险待遇也做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分别增加240至270元。工伤退休人员在增长养老金21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30元至60元。在职及退休工伤人员的待遇下限统一设定为2229元。工亡人员供养配偶、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77元的基础上,设定1133元、849元的最低发放标准。与社平工资挂钩的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按10%增幅同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7%幅度增长。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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