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宿迁市等7月1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至1100元
2018-01-07 13:47 作者:admin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昨天,市人社局下发文件通知,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95元上调为11元,增幅达15.8%。新的工资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全省各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增,一类地区148元,增加16元;二类地区128元,增加18元;三类地区11元,增加1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增加1.5元;二类地区11元,增加1.4元;三类地区9.5元,增加1.2元。我市是执行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较去年上调15元;小时工从原来的8.3元调整到9.5元,增长1.2元。 按文件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包括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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